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30    点击: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 上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价,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据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清单规范等相关文件编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要求;
(四)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 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和最低成本价;专项技术服务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及实际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的备查与复核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控制价发布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前,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三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分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编制控制价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资格的符合性审查;
(二)对编制控制价采用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审查;
(三)对提交控制价的总体价格和单价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交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否则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审查意见和备查记录,加盖“核实收讫”章后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一份回复招标人,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由招标人补齐后重新报送。招标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最低成本价和清单预算价范围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确认无误或经调整的招标控制价由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加盖“复核定案”章后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有效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无效的,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应将控制价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规定格式(含电子文件)一并报本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作为造价技术档案入库备查。
第五章违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控制价审查工作时,若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做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法规、规章、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或同时为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确定停止其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接收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提出招标控制价造价分析和审查工作意见;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 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招标人、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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