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4    点击:

编号0000001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通知)

昆办通[2008]70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高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昆明市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231

 

昆明市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昆办通[2008]66号)精神,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种类专项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及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市政府设立的投资建设公司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等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本规定所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部门领导班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监督,不暗示授意,不打招呼,不指定施工企业,不插手工程,管好自己,管好家属、亲属、下属。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八个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即: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不依法、遵规、履程进行公开招标的;

(二)未经过竞争性选择或委托无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或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及将项目肢解拆分成若干个部分规避招标的;

(三)在招标活动中围标、串通投标,或者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的;

(四)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定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不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的;

(二)与中标单位串通,允许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因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工程承包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现不及时纠正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没有实施工程监理,或者委托无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没有督促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未做到“工程不停,监理不离”的;

(三)由于对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强令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谋取私利,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的;

(二)未经设计,强令施工单位开工,或者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图纸未经审查的;

(三)对工程质量不深入检查、未能发现质量隐患,或者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以及整改不彻底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以及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测、鉴定、或者经初验、质量检测、鉴定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以及工程项目经质量检测、鉴定为不合格或工程未经竣(交)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

(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措施备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对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设备供应等单位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违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三)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招投标规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监理形同虚设、不认真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查处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调整工程预算,增减建设内容或改变设计方案,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财务制度支出建设资金,或者在工程预决算中弄虚作假,造成工程投资款流失的;

(三)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提供结、决算报告和工程预算审计,或者经审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的;

(四)未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不合格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格验收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没有做到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克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有重大失误的;

(五)与中标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不签订或者不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合同的;

(六)编制虚假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出现规避公开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或者对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违法行为以及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或不依法处罚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克扣或拖欠从业人员工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未督促、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结、决算报告,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审计且没有在一年内审查核批、完成审计的,或者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查处的;

(五)行政监察机关履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职责不力,造成建设工程项目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致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者伪造、买卖、租赁借用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二)围标、串通投标,或者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以及监理单位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将工程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未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参加招投标,或未将劳务分包部分交由中标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

(四)提供的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提交决算报告的;

(五)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或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六)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或者不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验的;

(七)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或者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八)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置,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甚至以各种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九)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十)有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视情节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被两次或两次以上问责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从重或加重问责。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参建单位通报批评、不予通过年度资质初审、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等处理,并依法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单位,在公示期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单位,限制其两年内参与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单位,禁止其参与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对违反“八个百分之百”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等到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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