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67号)

发布时间:2010-08-19    点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067

n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县(市)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并接受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责任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邮编地址);电子邮箱。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者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项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项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面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

(一)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举报应当提交有效材料,举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为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举报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投标人针对评标工作内容、评审细项打分等保密事项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并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针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投诉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未提供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八)举报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报人又不能补充证据的(或者匿名举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条      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 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进行。

     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陈诉和申辩。如有必要,经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申请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举报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予撤回。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后30日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行政机关人员的应报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举报人)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恶意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对调查人员进行威胁、利诱,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投诉举报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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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210日印发

                  

                              校对:胡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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