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7 10:49:00    点击:

各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精神,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二、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投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对于复杂的投诉案件,受理投诉部门可聘请相关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论证。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受理和处理投诉相关制度。做到耐心接待投诉上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公正处理投诉案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将投诉程序、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办公地址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要在抓好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工作的同时,认真剖析投诉案例,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地区及部门保护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招标投标投诉统计季报制度。各市要安排专人负责投诉统计工作,于每季度末将统计报表报省建设厅招标管理处,省建设厅将定期对于性质恶劣、造成影响的投诉事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并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六、各市在2006年11 月 1日前,将投诉受理部门专职人员、公开电话、受理投诉、处理程序及档案管理制度报省建设厅招标管理处备案。省建设厅将随机抽查各市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附件:1.投诉指南
2.投诉处理流程
3.投诉受理、取证、处理登记表格
4.招标投标投诉统计季报表

辽宁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指南

一、 受理投诉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议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各市(县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 受理投诉范围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阶段。
投诉受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投诉人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招标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如对当地招标监管部门的处理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 投诉公开电话及地址
(一)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处
投诉电话:024-23448670
传 真:024-23448683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网上投诉:http://www.lnzb.cn
电子信箱:lnzbx@163.com
(二)各市招标监管机构
(略)
四、 投诉须知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投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投诉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诉须说明其利害关系。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五、 投诉受理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其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己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己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投诉。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六、 受理工作时限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七、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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