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分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五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7 11:41:00    点击: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昆明市劳动合同》及昆明市社会保险(五险)缴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各分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缴费时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各分部领导向总公司提交需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名单并指定专人于与总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二、代缴工资标准:以昆明市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或者由各分公司按其自行标准为基数;

三、报总公司核准后,由各分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者的相关费用应提前一个月把整年的费用交总公司财务处,由总公司财务处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代扣代缴;

四、办理社会保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单位转移者

a、提供原单位解除协议书、证明书各一份(原件),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原件),失业证、在就业优惠证、办理好与原单位的社保关系转移材料及自行解决党组织关系等

b、毕业证、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

c、职称证

d、相关执业资格证(注册类,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e、个人简历表

f、最近三个月内免冠照片8

g、其中cd两项原件交由公司存档备案

h、其他相关资料

 

2、各分公司新员工(初次购买者或应届毕业生)

a、毕业证、身份证

b、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荐材料、简历表

c、报到证或登记证

d、最近三个月内免冠照片8

e、转移党组织关系材料

f、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7个工作日内提交到总公司人事部门,并协助总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于每年的6月—10月办理各分公司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若购买养老保险的同志请于每月110日内自行办理转移手续后交由人事部。

 

电话及传真:0871-50153835015607

联系人:谷丽娟、王娟

 

 

2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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